1、分会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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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如得票超过半数者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至取足名额止;如应选名额最后一位有两名(含)以上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如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3、选举人有权对候选人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另选他人。选票必须按规定符号要求填写,如赞成,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反对画“×”,弃权不作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后面空格内写上姓名,并画上“О”。
4、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废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5、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由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名,提请教职工大会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选举工作统计完毕,由总监票人签字后报告主持人,按得票多少排序宣布全部候选人得票数,并宣布当选委员名单。
6、本办法经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院工会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