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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2月25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教职工社团的管理,促进和保障社团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团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丰富教职工生活,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团,是由学院教职工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织并申请,经院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院内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教职工,均指学院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凡经批准成立的学院教职工社团,可以在院内开展各种活动,活跃教职工文化生活;以社团名义需在社会上组织或参与活动,须经院工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 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大局,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的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社团应以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提高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教职工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院社团管理委员会是教职工社团的主管部门,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社团的登记、审批、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八条 教职工2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各项条款,可以申请成立社团。

        第九条 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全院只设置一个。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社团章程。

        3、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系地址、电话。

        4、负责人姓名、年龄、职业、单位、家庭住址、电话。

        5、成员数量及名单。

        第十一条 社团章程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名称。

        2、宗旨。

        3、组织机构。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7、社团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的终止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社团可到院社团管理委员会领取登记申请表,填写后连同社团章程等申请材料交送院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查,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由院社团管理委员会书面通知。

第三章 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社团改变名称,应到院社团管理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社团因故解散,应到院社团管理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社团管理条例的行为,院社团管理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整改、解散并予以注销。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十六条 凡自愿加入教职工社团的会员,应提交书面申请至相关社团,经社团审核后,填写《陕西工院教职工社团会员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由社团负责人签字后统一交院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每位教职工最多可参加两个协会)。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社团开展活动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能力的活动,活动内容积极健康向上。

       第十八条 教职工社团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结合学校实际,紧扣社团宗旨,满足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调动广大会员的参与热情,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 教职工社团应于年初将活动计划,年终将活动总结报社团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教职工社团举行全院性重大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到院工会填写《陕西工院教职工社团活动策划》报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经费实行“社团负责、学院资助、多方筹措”的办法。院工会根据《社团活动策划》的规模、层次、参与人数和社团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且依据“重要活动重点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金额,会员所交会费可列支活动经费。社团应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措活动经费,但必须遵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节约开支,帐目清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社团负责人会议,讨论研究社团的活动计划、总结、指导社团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社团的经费开支情况。各社团每年应向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汇报经费开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对社团管理委员会及社团的重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社团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活动,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院工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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