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工之家 >> 正文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2015年3月25日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通过)

2015年03月27日 15:21  点击:[]

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我院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遗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生活困难可申请定期补助。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二、    遗属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

1、遗属无固定工作的。

2、遗属尚有一定收入,因疾病、意外灾害、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家庭人均生活费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咸阳市渭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遗属系普通高等学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多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其每月享受遗属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亡故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依据《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文件,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五、遗属生活困难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遗属生活困难的申请和认定,遵循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和建档五个程序。

1、申请。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认定条件的,遗属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城镇户口的遗属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处的情况证明,经所属分会(或离退处)签署意见后,附教职工死亡证明、户口本原件及享受补助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社区(居、村)委会开具的生活来源情况证明;补助对象已满十六周岁仍系高校在校学生的,由学校出具在校证明;补助对象有特殊情况者,如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需带残疾证等证明材料,可向院工会提出申请。

2、审核和公示。院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随同相关部门依据遗属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学院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确认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认定标准的,经院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审批。

3、审批和建档。院工会审批认定后,在3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建立档案,并录入学院遗属生活困难电子档案,并进行经常性抽查核实。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程序

教职工遗属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程序如下:

1.审核通过后,从次月起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必须由本人到工会办理领取手续,若因故不能亲自到工会办理的,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本人当月电子视频(持华商报)或出具当地派出所证明等方式确认本人身份,确保困难补助能发放至本人。

3.院工会每半年应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核实后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4.学院遗属生活困难电子档案信息数据,应及时调整、更新,以确保其及时准确。

七、其他有关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予以取消。

3.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死者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等),另一方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5.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6.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7.学院工会每半年审核一次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资料。

八、以下情况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死亡,工会办公室应于当月办理停发手续,从次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已满十六周岁不再继续学业,工会办公室应于当月办理停发手续,从满十六周岁的次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3.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时,院工会的福利干事应及时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本》封面填写停发理由及时间,由工会主席签字后停发。

九、本办法经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5 3 25

上一条:教职工休养补助工作暂行规定 下一条:陕中附院体检单项报价单

关闭

学院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12号
电话:029-33152033 E-mail:sxpigh@163.com
Copyright© 2012 www.sxpi.com.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